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山(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2410):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曹兰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782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120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07月09日09时00分在本院小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小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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