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姬利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7****2033)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国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7财保9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姬利民、武新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姬利民、武新山名下的机动车辆予期限二年、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7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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