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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利民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18 12:06:48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姬利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7****2033)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国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7财保9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姬利民、武新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姬利民、武新山名下的机动车辆予期限二年、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7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邵希军          联系电话:0372—7768127

邮编:456300

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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