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山(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2410):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玉梦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财保399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山工资卡存款,工资卡号:6217002530006977423,保全金额为10000元,期限为一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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