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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5-25 22:27:5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逐步提高,人民思想观念的逐步转变,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近日,笔者对所在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发现农村离婚的案件占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较之以前呈现上升趋势。如何维系农村家庭的稳定性,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对农村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及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

    2、离婚理由以性格不合居多,其次是婚外情。另外男方重男轻女、婆媳关系不合也是离婚理由之一。

  3、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离婚年龄越来越小,有的甚至刚结婚三四个月就离婚。

  4、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

  二、农村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

  1、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在我国农村生活之中,农民的思想还比较保守,男方与女方结婚以后,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方可到女方家生活,女方也可到男方家生活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女方随男方生活,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只是极个别现象。婆媳之间关系相处的是否融洽,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女方自结婚以后,由一个熟悉的环境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之中会感到不适,尤其是婆媳之间基于双方认识的差异,脾气的不同,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磨擦,发生争吵。男方处在一个是自己的妻子一个是自己的母亲之间很难作出选择,处于两难境界。当婆媳之间的矛盾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虽说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很深,但往往是一方选择离婚,以解脱这种不愉快的局面。

  2、女方的思想观念落后,认识片面。女方在结婚后通常会认为男方的父母有义务给自己的儿子提供物质、金钱、照料子女等帮助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旦男女双方有困难,女方便会要求男方向男方的父母伸手寻求帮助支持,在家庭条件比较富裕的情况这种要求一般会满足,但如果家庭条件差,在得不到满足时,女方便会与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生气。还有一种情况是家里的兄弟姐妹多,父母对待子女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但在多数情况下,女方认为男方的父母对自己不公,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大吵大闹,甚至以离婚来要挟男方的父母。

  3、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而提出离婚。在广大农村,男女双方结婚时的年龄偏低,像刚满结婚年龄时,不够结婚年龄的非常多,他们对婚姻的实质了解甚少,双方在媒人的介绍相识后,根据双方的初次印象,通过较短的接触后,就会在自己父母的主持下定婚,给付彩礼等一系列活动,接着就是领取结婚证,并按民间习俗典礼结婚。双方由于了解时间过短,对各自的脾气、性格根本不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之中,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大吵大闹,以致走进法院。

  4、因婚外情导致离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农村土地面积的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增多,有的为了提高家庭能力,有的为了维持生计,而外出打工。在男方或女方外出打工期间一方或双方由于某种原因有了第三者,而造成离婚。

  5、男方法律意识淡薄,态度蛮横,经常殴打女性,也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农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男方因琐事殴打女方的情况时有发生,女方也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殴打成为经常性的事情后,为了摆脱这种痛苦的生活,女方一般会提出离婚的请求。

  三、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离婚虽然只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面对快速增长的农村离婚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力度。针对农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治观念不强,要加大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教育男女双方增强婚姻的法治意识、家庭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加大离婚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始终把“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贯彻案件审理的始终,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

  三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虽然规定了几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其具体数额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使法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顾虑,在判决时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就笔者所在的法院而言,一般都控制在五千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来确定,当然,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执法尺度。

  另外,法院在解决纠纷时仅仅是一种事后处理,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现象的发生,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法制、婚育等知识的大力宣传,普及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婚育观,提高法律意识,从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尚留伟    

文章出处:内黄县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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