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国(身份证号码1306841963***3778):
本院受理原告周改真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豪、刘建国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改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元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改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王文豪、刘建国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小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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