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卫兵(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2975):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黄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你、苑常波、李九如、尚志彬、杨建发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7财保876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苑常波、李九如、尚志彬、杨建发、谢卫兵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查封被申请人苑常波、李九如、尚志彬、杨建发、谢卫兵名下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3、上述两项保全金额共计4315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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