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庆(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242X)
本院受理原告袁孟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袁孟奇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计252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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