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祖良(身份证号码:3302251965****1779)
本院受理原告刘顺生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刘顺生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欠款372600元,利息18630元(暂时计算自2018年10月8日--2019年8月8日,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共计39123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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