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灿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艮训诉你及邱国恩、濮阳市邦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第7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杨艮训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杨艮训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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