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庆(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242x):
本院受理原告袁孟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孟奇工程款25282元。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王国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1、承办法官:王志中 联系电话:0372-7768064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19年12月23日
3、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