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俊杰(身份证号码:41052********):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起(张忠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7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忠起(张忠启)货款42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后河法庭
承办人: 郝宁 联系电话:0372-7768082
邮编:456300
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