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晁某却在其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害物质“食用碳铵”和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从2009年12月份开始,晁某受利益驱使,又抱着侥幸不会被查获的心态,将《食品安全法》置于脑后,在加工生产腐竹过程中,多次添加上述有害物质。后被质检部门查处,迫于各方压力,2010年9月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内黄县法院基于事实,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晁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