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左振山诉你与曹殿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殿学、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振山44,336元;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振山30,464元;三、驳回原告左振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曹殿学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曹殿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1、承办法官:王志中 联系电话:0372-7768064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20年3月11日
3、公告方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