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恩(4105271967****0039)刘灿丽(4105271967****974x) :
本院受理原告温学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
原告温学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国恩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49600元。计算方式:120000+3680+19440+6480=149600元(本金:80000+50000-10000=120000.利息:2015年11月到2017年9月:160元/月X23个月=3680元 2017年10月到2018年6月:2160元/月X9个月=19440元 2018年7月到2018年9月:2160元/月X3个月=6480元)2、判令被告刘灿丽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49600元,计算方式同上。3、判令被告濮阳邦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法人刘灿丽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49600元,计算同上。对下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是刘灿丽,公司合伙人是邱国恩和刘灿丽夫妻的女婿,名字王大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 2020 年05 月25 日 15 时 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三 月十一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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