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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彦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刘彦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整。2、判令被告按月利息1.8%支付利息22680元整。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 2020 年05 月26 日 10时 0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三 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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