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孙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花诉被告王宏亮、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7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宏亮偿还原告陈秀花借款90 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50元,由被告王宏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单位:内黄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
案件承办人:王晓燕 联系电话:0372—7768061
邮编:4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