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青蕊:
本院受理原告关俊秀与被告河南省申氏菇业有限公司、申献友、谢青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省申氏菇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关俊秀借款本金49 500元、利息2 970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49 500元、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申献友、谢青蕊分别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南省申氏菇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关俊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95元,由被告河南省申氏菇业有限公司负担1 495元,由原告关俊秀负担1 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16日
附记:1、本公告发出日期:2020年3月16日
2、公告方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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