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娥(身份证号码:4105271949****622X):
本院受理原告周利勤诉你、王秋丽、李海敬、李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王秋丽、李海敬、李东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利勤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利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秋丽、李海敬、李东元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记:1、承办法官:王志中 联系电话:0372-7768064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20年3月23日
3、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