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社玲(身份证号码:4105271978****0424):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生诉你与季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季宪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建生借款本金48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8 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社玲对上述被告季宪玉应偿还原告马建生的借款48 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被告季宪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记:1、承办法官:谢金娣 联系电话:0372-7768016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20年3月27日
3、公告方式:电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