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妨碍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面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却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执行力量强的时候可以对严重妨碍执行的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力量薄弱时只能撤离执行现场,使执行法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笔者分析,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不能震慑妨碍执行的行为人。
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难以操作。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追究拒执罪必须移送公安部门侦察。公安部门往往因经费短缺,警力不足而耽搁时间,导致民事执行行为停止,刑事侦查又不能及时进行,往往使案件处于“悬空”状态。
三、法院执行人员编制不足,达不到全院编制数的15%,交通、通讯等装备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四、执行人员往往是“单兵”作战,显得势单力薄,不能应付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二、加重对妨碍执行行为人的处罚力度,拒执罪包括其他在法官面前的犯罪行为的追究权由法院直接行使。
三、党委、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该机构可设在政法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共同处置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依靠法院。
四、法院内部应建立一支快速反应、装备精良的能够处置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备队。强大的执行队伍可以避免和震慑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压制住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更新和改善执行装备,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