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内黄县的农民刘某,一直想出国打工,多挣些钱。2007年4月初他申请办理去韩国的护照,当月就取得了护照。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成行。2008年9月12日,刘某经人介绍从邻乡某村的任某处拉走生猪27头,价值4万余元。刘某用卖猪款很快办理了出国旅游手续,9月20日逃往韩国。刘某在韩国一呆就是两年,直到2010年8初,刘某被韩国出入境管理处人员抓获并遣返回国。
2011年4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2万元钱,取得了任某的谅解,被害人任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且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刘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