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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不能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29 10:58:01


关于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执行不能

情况说明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袁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马上乡西马上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城关镇西仗保村。

二、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袁某某在被告张某某所承包的建筑楼外抹灰工程。该工程竣工后,张某某未支付工程款,经袁某某多次催要,其推诿不还。2019年5月1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欠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金30000元自2017年2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金50000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执行情况

在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张某某并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生效的义务。申请人袁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3月6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明张某某在外有多处欠款,现找不到其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四、执行不能的具体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故该案件一直无法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樊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执行不能

情况说明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樊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双村。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梁庄镇牡丹街村。

二、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3日,被告高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与樊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其受伤、原告高某之子樊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7月9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27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樊某物质性损失费共计360289.64万元。

 三、执行情况

在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高某某并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生效的义务。申请人樊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高某某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内黄县人民法院已对高某某采取司法救助3万元,但高某某现在监狱服役,无收入来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四、执行不能的具体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申请人高某某在监狱服役,无收入来源,故该案件一直无法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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