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新菊(身份证号码4105271971****5507):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志军、毛新菊、孙连梅、李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志军、毛新菊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法(从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0.44‰计算;从2019年4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计算,本金均按100000元计算);2.被告孙连梅、李巧红对本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09日10时00分在本院楚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楚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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