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身份证号:4108271962****0776)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赵娟娟、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2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法:(从2017年02月28日起至2018年09月30日,展期时间为2018年09月30日起至2019年06月30日止均按月利率9.104‰计算;从2019年07月0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656‰计算,本金均按2600000元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享有处置抵押物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内黄县房权证后河字第20130453号办公楼建筑面积1082.3平方米、内黄县房权证后河字第20130452号餐厅建筑面积568.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内国用(2012)字00146-2号土地使用面积11388.86平方米;我社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用来清偿我社借款。3、判令被告赵娟娟、赵芳对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承办人: 谢金娣 联系电话:0372-7768016
邮编:456300 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