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山(身份证号码4105271966****0014):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俊山、邢爱增偿还借款685600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28日229600元共计915200元;2.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计息本金为4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02日08时30分在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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