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华豫恒昌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泽民与被告安阳华豫恒昌车业有限公司、孙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阳华豫恒昌车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泽民32 800元;二、驳回原告郭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
案件承办人:王晓燕 联系电话:0372—776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