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龙龙:
在本院执行王鹏超与郝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晓瑞对本院作出(2020)豫0527执765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现执行异议案件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7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内黄县金地明珠城1号楼2单元1903号的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
案件承办人:王晓燕 联系电话:0372—776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