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澄衷:(身份证号码4105271977****0614):
本院受理原告靳艳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共计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08时0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二庭 承 办 人: 申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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