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宁(身份证号码4105271987****5498):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黄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7财保258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宁宁在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的42207元,保全金额42207元,期限为一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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