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1 11:14:59
常和顺:(身份证号码4105111970****2215)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衡诉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7财保265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常和顺驾驶的豫05\03718号拖拉机,保全金额1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联系单位: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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