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和顺:(身份证号码4105111970****2215)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衡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7财保265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和顺驾驶的豫05/03718号拖拉机的扣押。保全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曹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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