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静(身份证号码4105271983****6265):
本院受理原告胡保娣诉被告刘志娟、刘志静赡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万元,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0万元,合计:40万元;2.判令二被告轮流对原告进行全天性陪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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