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张一静 发布时间:2020-10-30 19:15:26
胡彦霞(4105271980XXXX3449)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7民初243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军、胡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按月利率10.44‰,从2019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本金均按30000元计算);二、被告张文尧、刘志军、张寒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尧、刘志军、张寒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利军、胡彦霞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民一庭李红亚
联系电话:0372-7768040
责任编辑:苏恒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