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艳茹:(身份证号:4105271988****8041)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常艳茹、王登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常艳茹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款项166491元;2、依法判令被告常艳茹向原告承担垫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9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王登鑫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4日08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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