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国兵:(身份证号:4105271970****3456)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和诉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280元及支付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23000元(从2018年9月8日计算到起诉之日)共计252280元并依法支付货款全部付清前的利息;2、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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