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时,常遇到这样的现象:被申请人未经任何机构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就建房做住宅使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7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法院强制执行这类案件合理合法,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社会隐患很大,执行效果并不好,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执行成本过高。这类案件执行时需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器,所需费用仍由被申请人负担,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执行成本。二是执行后社会隐患较大。在农村,大部分人都把修房盖屋看作人生中的头等大事,一旦其房屋被强行拆除,对社会、对政府的抵触情绪可想而知,加上对当初举报人仇恨,易使申请人走极端,酿成新的刑事惨案,不利于“农村、农民、农业”的稳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重点不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在前期的案外工作,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村民组织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然后再由村委会协助村民在国家土地部门办理合法土地使用证。
二是提高土地行政部门的行政水平,提倡以人为本,降低公民遵纪守法的经济成本,完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力度,遇有开工建房者即审查其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完备。如属违法建房应在筹备建房初期即让其停建,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三是改善现有的法制环境,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是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使人民群众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素质,遵纪守法的主动性,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