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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锋诉张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0-09 16:52:38


张利锋诉张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张书院从自家往外倒电动三轮车时,不慎把街道上的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左大腿骨折。受伤后原告先后到内黄县中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7天,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花去医疗费  143 654.65元。
二、裁判理由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4 464.53元,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原告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就被告仅承担与其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所治疗的部分伤情明显不可能系相撞所致,而且被告将原告撞伤后已私下支付了医疗费71500元,为了彰显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司法裁判的初级目标是定纷止争,中级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正确的行为规则,终极目标是固守这个社会赖以运行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理涉及社会共同利益的案件或涉及社会道德问题的案件时,不仅要关注个案的公正,还要关注判决对社会关系调整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在个人权益保护与社会价值观维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苏恒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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