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章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7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支付货款33612元;二、驳回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朱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庄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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