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至188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随着信访形势的严峻,有很多是针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在人民法院阅卷审查期间,当事人动辄扬言“不中,我就往上走”,即上访。同时在法院办公场所做出过激行为,影响恶劣。迫于此种无形的压力,所申请的人民法院极有可能找各种理由帮助无理上访者让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笔者认为此风不可长,因为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其次,助长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不信法而信“访”。如果对方当事人也走上访之路,置法律于不顾,势必形成此“访”未止,彼“访”又起的恶性循环。须知再审程序只是法院生效案件的补救程序,而非一把万能钥匙,解决所有问题。
基于此,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严格依照法律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则立即驳回其申诉或再审申请。2、针对无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从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入手,耐心做信访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减少不安定事件的发生。3、依照新《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在申诉或申请再审过程中无理缠诉闹事的,严厉制裁,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