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充分合理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高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保全,指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不包括委托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
第二条 【岗位设置】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保全组,含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资料审查、裁定制作、移送执行、卷宗扫描及归档。
审判业务部门各员额法官负责诉讼中财产保全材料审查、裁定制作、移送执行、卷宗扫描及归档。
执行局设置保全执行组,含一名员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负责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第三条 【保全裁定】保全组及各审判业务部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三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当日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准确注明被保全人身份信息,被保全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是单位的,应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明确具体,且能够确定权属的,一般应当作出指向明确具体财产的裁定;申请保全的财产尚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申请网络查询的,一般应当作出概括性裁定。
第四条 【申请网络查控】依照本规定第三条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五条 【保全执行案件的立案】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审判案件管理系统中编立“财保”字号案件,转入执行时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编立“执保”字号案件。
立案时,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录入保全申请信息、担保情况信息和裁定处理信息。
第六条 【立案材料同步数字化】在申请立案的同时,应当将全部保全材料进行同步数字化,上传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关联诉讼案件电子卷的“正卷-其他材料”项下。其中《保全裁定书》应单独扫描成一个PDF文档,编立文件名为“依申请保全裁定书”;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的,应当对该裁定单独扫描成一个PDF文档,编立文件名为“依职权保全裁定书”;对当事人保全申请(含保全财产信息及线索)、担保材料、《网络查询申请》等其他材料应当另行扫描成一个PDF 文档,编立文件名为“申请保全材料”。
第七条 【电子材料的接收】执行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全组和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的“执保”字号案件,至少每半天进入系统查看和接收一次。
第八条 【纸质材料转移】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当事人申请保全材料、担保材料、《保全裁定书》等全部保全材料移交给执行局并电话告知。
第九条 【保全实施】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当日开始执行。县域内0.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安阳地区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安阳之外地区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
第十条 【保全执行案件的报结】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实施完毕后,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和执行局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结案报结。
第十一条 【信息保密】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及保全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