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电子诉讼档案便民、利民功效,依托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及河南移动微法院平台方便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在互联网随时随地在线阅卷,保障其阅卷权,更好的提升诉讼服务效能。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方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网上自助阅卷室,配置电脑、打印机,安排专人现场指导和推广网上阅卷应用。
第二条 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或手机小程序“河南移动微法院”申请对未归档电子卷宗网上阅卷。
第三条 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选择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阅卷的,在登录平台后点击“网上阅卷”图标,根据页面提示创建阅卷申请,按提示输入案件信息、上传必传材料、填写申请信息后提交申请。律师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平台中发起的阅卷申请中需录入欲查阅案件的完整正确案号及相关材料,才能通过系统自动校验。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选择登录手机小程序“河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阅卷的,在打开小程序后点击“手机阅卷”图标,系统自动跳转至申请信息页面,将需查阅的案件案号、申请人身份、申请用途补录完整并上传身份证件后提交申请。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提交网上阅卷申请信息后,登录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第一步 点击“司法公开”平台进入系统;
第二步 点击页面右上角区域“诉讼服务”模块,定位至左侧“网上阅卷”;
第三步 点击“待处理”列表查看申请查阅案件的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及案件信息;(注:此步骤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有申请查阅的电子诉讼档案,则申请人的回复信息为“待审核”,如无申请查阅的电子诉讼档案,则系统将自动审核不合格。)
第四步 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生成卷宗,系统默认为“全选”,如需修正,勾选后点击重新生成案卷,也可重新取卷,确认后点击“确认卷宗”可进行预览。系统支持直接上传卷宗,但无法继续编辑选择。
第五步 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将审核意见回复至申请人,如同意申请人网上阅卷的点击“审查合格”,案卷进入审查合格列表。(注:承办法官在审判流程的个人信息上添加手机号码可以收到短信提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可在接到审查合格信息后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
查阅、复制、下载电子诉讼档案有关内容。
第六条 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经过审核后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等不能向互联网推送的电子诉讼档案,只允许申请人现场查阅诉讼档案的,点击页面中来院日期区间,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向当事人回复现场查阅的期间和场所,并不再提供电子卷相关操作。
第七条 河南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诉讼档案经打印的纸质副本为复制件,此副本不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对擅自修改、损毁、篡改、伪造案件材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律师申请的网上阅卷申请,相关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限进行回复,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未按照规定时间回复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