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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室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19 18:36:5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建设现代化服务型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的新特点,我院决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室。

    一、调解室设置及人员、办公配备

    调解室设于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院内(原内黄县公安局),由内黄县人民法院指派一至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及一名书记员组成。

    二、调解室的受案范围

    对投保交强险及相关保险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当事人申请,依照本决定进行调解。

    三、调解室的工作职责

    1.协调案件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后,依当事人申请协调保险机构进行调解;

    2.制作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对经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3.诉调对接。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保险从业机构通过依法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4.启动调解阶段的诉前鉴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申请鉴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启动调解阶段的鉴定程序;

    5.信息共享。积极联络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从业机构,做好各部门的交流、联席会议的落实及日常联络工作。

    6.组织协调相关调研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

    四、调解室工作规则

    1.调解室及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为其业务指导部门;

    2.调解室及派驻工作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室及派驻工作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应遵循调解过程不公开的原则,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的诉讼中作证并不得作为该相关纠纷诉讼中的代理人或一方当事人;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

    5.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可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制作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6.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就诉讼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帮助;

    7.调解员在参与调解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8.调解室调解案件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9.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具体奖励措施参照内黄县人民法院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

    五、调解室经费保障

    1.调解室配备人员的薪资待遇,参照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返聘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2.对调解室的日常办公经费,经调解室负责人申请,由内黄县人民法院为其提供保障。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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