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加强诉前分流、精准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将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审判质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各岗位职责及分工明确如下:
一、案件分流
责任领导:张峰
责任部门:立案庭
职责:
1、设置程序分流员,由程序分流员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分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保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立案等诉讼环节。
2、程序分流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要引导至少80%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3、程序分流员对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要根据案件性质、标的等因素初步确定案件的适用程序。
4、对诉前调解回流的案件,根据是否调解成功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难易程度等不同情况对案件的适用程序再次进行确认。
5、程序分流员将正式立案的案件,根据案件标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简单案件的比例分别不低于80%、60%、40%。
二、诉前调解
责任领导:张峰
责任部门:立案庭
职责:
1、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为30日,家事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日。当事人要求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2、对分流至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等相关文书;
3、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即时清结的记录在案,不再出具调解书。其他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调解的,出具调解书;社会调解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出具调解书。
4、专职调解员和社会调解室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到调解小组利用剩余调解期限进行送达和再调解。
5、调解不成的案件,由双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送达开庭传票后回流到程序分流处;调解小组则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将这些案件回流至立案庭,程序分流员对适用的程序再次确认后,分流至承办业务庭。
三、诉前保全
责任领导:张峰
责任部门:速裁庭
协助部门:立案庭、执行局
职责:
1、立案庭向前来立案的当事人释明诉前保全的程序、具有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保全,加大诉前保全工作的力度。
2、立案庭对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将案卷及时移转速裁庭。
3、速裁庭对保全案件出具保全裁定书。
4、立案庭依据保全裁定书及相关保全手续对执保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5、保全案件统一交由执行局执行。
四、诉前鉴定
责任领导:牛玉安
责任部门:技术科
协助部门:立案庭、各业务庭
职责:
1、立案庭对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当天转交技术科,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由技术科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
3、技术科应及时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鉴定意见出具后,技术科及时将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速裁机制
责任领导:孙俊卿、张建波、王兰君、张峰
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协助部门:立案庭
(一)审理时间
职责:
民事案件:
1、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天数为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2、简单案件审理天数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3、复杂案件审理天数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行政案件:
1、简单案件审理天数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2、复杂案件审理天数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刑事案件:
1、简单公诉案件审理天数为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2、复杂公诉案件和当事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天数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当事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天数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庭审方式改革
职责:
1、立案庭针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等常见案件制定《诉讼要素表》供业务庭参考使用。
2、各业务庭实行门诊式庭审方式,即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然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简易案件开庭审理方式。
3、各业务庭实行要素式庭审方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以及小额诉讼案件庭审中适用《诉讼要素表》,推行要素式庭审,围绕庭审要素展开庭审活动。
(三)裁判文书创新
职责:
1、立案庭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法律文书样式。
2、各业务庭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对符合条件的必须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法律文书。
(四)小额诉讼程序
职责:
1、立案庭、各基层人民法庭在立案时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立案时,必须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也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上案件在进行网上录入时,将案件标记为小额诉讼程序。
2、各业务庭对符合条件的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五)当庭宣判率
职责: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不低于90%。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审判。当庭宣判率不低于80%。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当庭宣判率不低于50%。
六、督导监督
责任领导:孙俊卿
责任部门:审管办
职责:
1、对案件分流、立案、审理、执行各个流程节点进行监控;
2、每周向党组会汇报案件分流、收结案情况;
3、每月对简易程序适用率、小额诉讼适用比例、程序转换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结案率等影响审判效率的节点因素简要分析并进行书面通报;
4、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简单案件、复杂案件的审理天数进行监控,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结的案件进行书面通报,并督促其在最长审理天数内审结。
5、每季度写出审判质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