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院诉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案件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1、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社会调解室。从我院已建立的特邀调解员名册中挑选两名热心调解、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为驻院调解员,常驻社会调解室,开展社会调解工作。他们分别为:
李银堂(法院返聘干部)
史海聚(法院返聘干部)
2、在诉调对接室原有两个专职司法调解员的前提下,增加四个调解小组,充实司法调解力量:
(1)专职司法调解员为:
李剑波(内黄县法院审判员)
王平朝(内黄县法院审判员)
(2)调解小组:送达文书的同时进行调解
张希昌小组:张希昌 赵 航 曹五洲 赵磊刚
王 涛小组:王 涛 胡晓雨 申俊岩 刘旭阳
马 赛小组:马 赛 杜洪波 刘 超 焦保洋
李 帅小组:李 帅 王一凯 孙俊楠 翟天峰
二、工作流程
1、在立案庭设置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
2、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社会调解和司法调解。
3、选择司法调解的,以下案件分流至专职司法调解员调解,其他案件分流至调解小组调解。
(1)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
(2)被告人数较少;
(3)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
4、选择社会调解的,由诉调对接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将案件转入社会调解室,委托社会调解员进行调解。加强与18个乡镇的矛调中心和家事纠纷调解室、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室、医疗损害调解室、交通事故调解室、农副产品纠纷调解室等5个特色调解室的进一步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基础上,委托矛调中心和特色调解室进行调解。
5、诉前调解案件周期。诉前调解案件一般调解期为30日,家事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日。当事人要求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6、分流至诉前调解的案件,一般应当天转入诉调对接室或社会调解室,至多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7、转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员或调解小组人员通知双方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或调解小组人员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以后的诉讼活动能顺利开展。
8、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即时清结的记录在案,不再出具调解书。其他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调解的,出具调解书;社会调解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要利用当事人到场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者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直接通知案件的承办人开庭审理;调解小组人员应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9、转入社会调解室和专职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期限为10日,一般不超过15日,家事案件可延长至60日。调解小组人员调解案件的时间同诉调对接时间。
10、调解小组要在接收卷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展送达工作,送达要规范、高效进行。在送达的同时,要不失时机的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继续做好矛盾调解工作。
11、调解小组在调解期内调解成功的案件、已送达开庭传票和超过调解期未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由调解小组回流至立案庭。程序分流员对适用的程序再次确认后,分流至承办业务庭。
三、奖励机制
诉调对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公正司法,积极工作,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法院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相应的荣誉称号:调解员每调解成功一起案件奖励50元;优先评为先进工作者或模范党员。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