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使案件有序、有效流转,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繁简分流促进纠纷调解与速裁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立案庭设置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由法律知识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有审判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由程序分流员对初次到我院立案的群众进行接待。接待要耐心、细致、热情,充分了解群众的诉求,并对其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进行释明、指导,指令其限期进行修改或补正。
三、程序分流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程序、方式和具有的优势。
四、程序分流员要引导至少50%的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并随着各种机制的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诉前调解案件的受理比例。
五、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家事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日。当事人要求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处。
六、下列案件,直接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1、诉前保全即将到期的案件;
2、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案件;
3、对立案时间有明确限制,且即将到期的民事、行政案件;
4、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
七、程序分流员对案件分流时,根据案件的标的大小、案件类型、证据材料、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承办业务庭和承办人。
八、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室。其它案件分流至送达大队。
1、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
2、被告人数较少;
3、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
4、诉讼标的在20万元以下。
九、转入送达大队的诉前调解案件,按程序分流员确定的承办业务庭和承办人送达开庭传票。在庭审前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及时开庭审理。
十、分流至诉前调解的案件,一般应当天转入诉调对接室和送达大队,至多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十一、诉调对接室调解案件的期限为10日,一般不超过15日,家事案件可延长至60日。
十二、调解员每调解成功一起案件奖励50元。
十三、调解员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定书,为以后的送达工作打好基础。
十四、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要利用当事人到场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者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直接通知案件的承办人开庭审理。
十五、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每件对调解员奖励30元。
十六、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即时清结的记录在案,不再出具调解书。其它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调解的,出具调解书;进行社会调解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出具调解书。
十七、调解员已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和调解不成未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回流至立案庭,由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再次分流:已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由立案登记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未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分流至送达大队。由送达大队利用剩余的调解时间进行送达。
十八、送达大队负责送达立案庭分流至该大队的案件。送达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应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定书,为以后的送达工作做好准备。
十九、送达大队应在接收卷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展送达工作,送达要规范、高效进行,并于诉前调解期内完成开庭传票的送达,逾期未送达的应向立案庭庭长和主管院长说明情况。
二十、送达大队在调解期内已送达和超过调解期未送达的案件,由送达大队回流至立案庭、程序分流员对适用的程序再次确定后,分流至承办业务庭。
二十一、立案庭将受理的案件于开庭前录入审判流程系统,录入时间要考虑案件的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因素。
二十二、立案庭要对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建立总台账,分流、回流的案件建立分台账,做到流转有序,确保卷宗安全。
二十三、各业务庭与立案庭要加强衔接。如当天立案当天开庭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的,业务庭承办法官应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二十四、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没有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要求填写。
二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