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完善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开展送达工作的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法发[2018]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全省法院2019年度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 》(豫高法[2019]76号 )、《2019年度全市法院改革任务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安中法[2019]46号)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一)由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共同负责送达服务外包工作。
(二)试运行。1.由于送达服务外包属于新鲜事物,尚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探索送达服务外包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送达服务外包试运行三个月,由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确定试运行外包企业。2.试运行期间,诉讼服务中心要对送达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总结。
(三)试运行期满,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要及时总结外包经验,发现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送达服务外包工作机制,探索出适合我院的送达服务外包之路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外包供应商,正式开展送达外包服务工作。
二、送达服务外包的范围
(一)外包的范围包括:
1.院内审判业务庭庭前诉讼文书;
2.当事人未参加庭审又无地址确认书的裁判文书;
3.诉前鉴定文书;
4.支付令;
5.异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文书;
6.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送达大队的邮寄送达退回的财保案件裁定书等。
(二)下列案件在送达服务外包试运行后经评估切实可行的,可以纳入外包范围:
1.人民法庭案件的庭前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未参加庭审又无地址确认书的裁判文书;
2.执行局无地址确认书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
4.没有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材料。
三、送达外包服务的参数标准
(一)送达服务的区域为国内。
(二)成功送达率必须达到100%。
(三)送达时限按月统计,月平均10个工作日,时限从外包企业接收送达任务时起至回流送达大队并经验收合格时止。
(四)送达方式须依照《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的送达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送达服务外包工作对接流程
送达大队分派送达任务→外包企业接收、检查送达材料→外包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达后,向送达大队移交送达回证及相关的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送达大队检查验收送达成果,合格的予以签收,不合格的退回继续送达且连续计算送达时间→月末依据送达成果和效率结算送达费用。
五、送达服务外包价格
一个案件中,向一个当事人成功送达一次诉讼文书计费60元,即每人次60元或60元/件。
月平均送达时限低于标准送达时限20%的,奖励送达费用10%;低于标准送达时限50%的,奖励送达费用20%。
月平均送达时限超过标准送达时限20%的,扣罚送达费用10%;超过标准送达时限50%的,扣罚送达费用20%。
单个案件送达用时超过案件审限一半时间的,按送达完成时用时减审限的1/2的天数按日处罚,每日处罚100元。
在首次送达时,被告(被申请人)本人完整签署地址确认书的,每件地址确认书奖励30元。
外包费用按月支付、据实结算。
六、与外包企业的关系
外包企业受我院委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外包企业送达人员与我院无劳动、劳务关系。
七、对外包企业的要求
(一)送达人员由外包企业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其工资、保险以及工作中发生的伤害都由外包企业负责。
(二)送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形象气质,无明显身体缺陷,无犯罪记录。
(三)送达车辆由外包企业提供,送达车辆的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由外包企业负责。
(四)外包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应保护受送达人隐私及信息安全,不得对除法律文书送达以外的审判工作发表意见。
(五)送达人员外出送达时应规范自身言行,不得有影响法院正面形象的言语、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任何额外报酬等违纪行为,不得与受送达人及相关人员产生争执。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外包企业对送达人员予以处罚、更换、辞退。
(六)外包企业的送达行为对受送达人或其他人员产生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等法律后果的,由外包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送达人员予以处罚、更换、辞退。
(七)外包企业因送达错误造成案件审理时出现被动局面的,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外包企业承担错误送达产生的赔偿责任、对送达人员予以处罚、更换、辞退、扣除外包公司1000-5000元外包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八)外包企业的送达行对我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助与配合
(一)外包企业向监所等单位送达,向有关单位调取当事人的户籍、婚姻、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时,监所或有关单位明确要求送达人员出具执行公务证的,可以申请我院协助向监所等单位送达、向有关单位调取信息,协助送达产生的费用由外包企业负责。
(二)为保证外包企业在试运行期间能够及时、顺利开展送达工作,避免试运行期间送达工作出现迟滞与混乱,我院可以指派几名干警协助外包企业工作,协助工作期间,干警的工资福利等从外包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
(三)为保证外出送达工作的需要,我院为送达人员配发送达工作证和提供介绍信,授权送达人员向有关单位调取户籍、婚姻、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送达工作证和介绍信仅用于送达工作,不代表劳动、劳务关系。
(四)送达人员由外包企业派驻至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由我院提供必要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其余办公设备和外出送达设备由外包企业负责,便于我院为外包企业对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考评建议。
(五)我院对送达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其后因人员变动由外包企业自行培训。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