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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团队化管理及办案流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1 19:12:35


    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团队组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团队是指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组建一个综合团队和五个执行团队。

    综合团队设置指挥中心管理组(立案信息录入、指挥中心管理、启动网络查询)、保全案件执行组、网拍组、宣传组、信访组共计五个小组。

    执行团队按照“1+1+1+3+3”模式配置,每个执行团队配备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执行员、一名辅助人员、三名书记员和三名司法警察,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实施案件。

    第二条  团队各成员应当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员额法官应在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

    执行员、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应服从员额法官管理,严格落实员额法官发送的指令,执行实施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员额法官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主要责任。

    团队及其成员由执行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第三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的事项,由团队的员额法官与其他员额法官或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办理。

    重大案件可以由员额法官组成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决定供合议庭参考。

    二、综合团队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综合团队员额法官在本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签发法律文书,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拘传票、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搜查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执转破移送决定书、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时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除外;

    (二)把握团队执行工作相关指标、任务,协调解决综合团队工作中遇到的案件业务问题;

    (三)对需要员额法官做出决定的案件事项作出决定;

    (四)其他需要员额法官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执行员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保全案件;

    (二)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三)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上传拍品,对成交或流拍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执行团队反馈;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书记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录入立案信息、初步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二)启动网络查询;

    (三)法律文书打印、校对、送达;

    (四)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宣传工作统计和上报;

    (五)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管理,对指挥平台发布的指令通知执行团队执行;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团队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执行团队员额法官在本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二)拟制作法律文书;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执行线索;

    (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五)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

    (六)主持听证;

    (七)签发法律文书,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除外;

    (八)提请合议庭评议;

    (九)组织和指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把握团队办案指标、任务,负责案件执行实施任务的安排,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员额法官处理的事项。

    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职责,员额法官可以委托团队其他成员办理。

    第八条  执行员根据员额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员额法官委托,代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二)、(三)、(四)项的员额法官职责;

    (二)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案件实施工作;

    (三)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和解、外出查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网络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协助员额法官把握团队办案指标、任务,负责案件执行实施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准确报告;

    (五)办理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辅助人员和书记员根据员额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以下执行事项: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2.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按照节点时间要求将案件信息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4.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二)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失信决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

    (三)通知案件当事人听证、谈话;

    (四)制作相关笔录;

    (五)登记保全、继续保全、解除保全事项;

    (六)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七)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八)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九)生成一案一账号,发放案件款;

    (十)处理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司法警察根据员额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员额法官、执行员外出办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解除措施;

    (二)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三)制作与本条第(一)、(二)项职责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五)办理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执行员、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办理各项工作事务,不得超越员额法官的指令授权。在执行任务中遇突发紧急状况时,必须及时向员额法官报告,不得擅自决断和处置。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应通过明确的方式向其他团队成员下达执行指令。执行指令及其落实进度、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执行团队所有成员可以即时查阅。  

    第十三条  案件材料及卷宗由书记员统一管理。执行团队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员额法官准许,可以向书记员调取案件卷宗。执行团队成员办结各自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将案卷归还书记员管理。

    四、执行团队办案流程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一案一账号;

    (二)在综合团队完成案件初步财产网络查询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网络查询;

    (三)核实案件在审理阶段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四)将查询及核实情况报告员额法官。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员应当完成线下财产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员额法官根据案情、财产查询线索、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并逐案制作执行计划。执行团队成员接收到执行计划中的执行指令后,应立即实施。

    第十六条  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同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负责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接收被执行人关于财产状况的报告,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

    第十七条  员额法官、执行员通过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开展法律释明,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书记员应当将谈话情况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  员额法官可以依据财产控制情况、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等案件进展,重新调整优化执行方案。

    第十九条  执行员、司法警察根据员额法官指令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等行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由执行员、司法警察根据员额法官指令负责强制执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员额法官应当参加现场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书记员根据员额法官指令通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谈话。员额法官、执行员负责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询问有无新的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谈话内容应记录入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向员额法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的案件,员额法官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指令书记员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财产网络控制措施、发放执行款项、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完成装卷归档工作。执行员、司法警察在员额法官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根据员额法官指令外出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参与人员应注意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及时刻录保存,与案件卷宗一同存档。

    五、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团队的监督成立执行监督组,由执行局长、政委、庭长、综合科组成,负责对各执行团队办案节点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行局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对全局案件事实监督管理;

    (三)监督全局完成上级法院规定的打击拒执、网拍、宣传、信访等重点执行工作;

    (四)主持员额法官联席会议;

    (五)对全局性事项进行统一协调;

    (六)推动院党组、院长的决策部署在全局落实;

    (七)院党组、院长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局队伍建设;

    (二)推进执行机制改革;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局长共同着急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四)推动院党组、院长的决策部署在全局落实;

    (五)院党组、院长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局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科工作;

    (二)推进本科第三方评估工作;

    (三)监督本科人员做好宣传、统计、上报、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和管理、信访案件督导等工作;

    (四)监督本科人员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办理好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

    (五)带领本科人员对各执行团队办案节点进行监督、提示、提醒、督办;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庭工作;

    (二)推进本庭第三方评估工作;

    (三)监督本庭人员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办理好执行案件;

    (四)对本庭队伍和财物进行管理;

    (五)协调本庭执行团队开展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各执行团队根据执行工作流程制作执行进度表。该表格随案流转,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在每个节点签署执行流程信息,全程留痕,作为执行案件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团队的工作绩效,应进行二级考核,即由院审管办、监察室对执行团队进行第一级考核,由执行团队的员额法官对所在团队成员进行第二级考核。

    附件:执行工作团队人员配备表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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