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诉调对接的实质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加强对特邀调解员、县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调解工作站中的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包括人社局、交警大队、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办、保险公司等27个不同行业和部门选聘的特邀调解员。
第三条 对调解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事实认定和焦点归纳的方法、调解技能和方法、调解及司法确认的程序、调解书制作、调解员职业道德操守等。
第四条 组织调解员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进行,邀请资深法官、资深人民调解员、行业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讲课或指导。县法院也可以与县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培训会或者组织资深法官到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去授课。
第五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将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问答、典型案例等编制成册,向调解员免费发放。
第六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与调解员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建立调解员微信群、QQ群等,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帮助解决调解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对调解员的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通过不同的培训形式,确保每年所有调解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 诉调对接中心要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工作培训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黄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