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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11 09:14: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1、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规范,分类指导,推动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行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如针对交通事故纠纷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运用“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针对医疗纠纷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缓解医患矛盾,维护患者及其家属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各个领域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2、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选聘具有较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热心调解事业、具备一定调解技巧的人员,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广泛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派驻法院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3、设立驻法院调解工作室。由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驻法院工作室,选派5-8名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4、设立驻法庭人民调解工作站。由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五个基层法庭设置驻法庭工作站,各选派2-3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调解工作站,开展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经费保障

5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出台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相关文件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员经费和专项补贴。

6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月发放定额补贴,补贴标准1200-1500元/人。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根据难易程度,每人补贴50-200元。重大疑难纠纷以300-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调解成功的特别重大的疑难复杂纠纷,实行“一案一议一补”政策,经审核后确定数额。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四、加强业务指导

7、注重业务培训。明确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和基层法庭为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主体,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以会代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对影响较大、普法效果好的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和规范调解方式,让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调解的技巧。

8、注重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物业服务纠纷等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供建议性意见,加强法律指导,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9、注重诉调对接。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建立双向联系,互换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遇有矛盾纠纷相互通气。建立联络员制度,在调处纠纷、协助送达、通知当事人等方面与调解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等情况,分析问题找症结,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司法局

                                                              2019311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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