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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出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2 09:25:43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负责。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按照就近原则,陪审员库分为机关陪审员库和各人民法庭陪审员库。

第五条  各机关业务庭每年应从机关陪审员库中至少选取20名不同的陪审员参审,庭室陪审案件数量不足20件的,至少选取本年度陪审案件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不同的陪审员参审。机关业务庭室包括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

各人民法庭应保证各法庭陪审员库中的陪审员每人每年参审5起以上案件。

第六条  陪审员参审完成情况由政治处年底统一进行考评,考评时需各庭室提交年度陪审情况表,并需附各陪审员的银行卡号。

第七条  立案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一般应在开庭10日前由案件承办人在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1名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八条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案件承办人应在开庭前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接到参加开庭、执行等工作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时间,了解案情,做好开庭、执行等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准时参加案件审判执行;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如不能参加陪审的,应在开庭5日前告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另行选取其他人民陪审员或通知审判人员参审。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三条  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经三次通知其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具有其它不再适合任职原因的,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直接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黄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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